倘若物业管理小区(或大厦)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居住在该社区的五位业主联合签名即可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对应的镇级行政机构,以下统称为“当地政府”)提出正式申请,填写《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员选举申请表》,以此启动筹办首次业委会的工作流程:
(1)已经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的物业总面积达到全体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更高;
(2)已经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的物业总面积比例达到了全体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十分之一以上但尚不足百分之五十,且此类情形已经持续一年及以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