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首先,作为
购房者应具备主动催告的义务,督促开发商尽快履约并给予超期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相应的
赔偿;其次,如果在经过多次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恰当的解释和理由,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关系,请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应当承担的各项利息补偿,并对其可能产生的
违约行为负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