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状况尚未发生变化之前,夫妻各方各自所拥有的房屋其实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第
二套房屋”。
具体来讲,存在如下几个理由能够解释这一点:
1.
首先,无论
结婚与否,任何一方在结婚前所购置或
继承的房产都应被视为其本人的私人财富;
2.
其次,除非各方事先就上述个人财富达成了明确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否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将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其性质,成为
共同财产;
3.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种特殊情形是,若在结婚之前双方各自支付房屋首付款,
然后在各自的名字下完成交易登记,婚后继续共同承担
银行贷款的还款
债务,那么他们共同偿还的部分以及此期间房价的上涨增值都将被视为夫妇共同所有的资产,然而,这并不代表个人就可以合法地拥有两套房屋。
关于“第二套房屋”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如父母已经拥有住房,并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再次
购房的行为会被视作“二套房”;
2.如在未成年阶段,本人享有房
产权益,长大成人之后再向银行贷款购房的行为也会被归入“二套房”之列;
3.当个人名下已有完全由自己
出资购买的住房,再向银行借款用于购房的行为同样属于“二套房”范畴;
4.如果个人名下有正在
抵押中的
贷款买房,当贷款全部偿还且
房屋产权解除抵押后,再向银行申请
购房贷款的行为亦属“二套房”;
5.假如首次购房时使用了
商业贷款,
然后再次购房时又选择了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种情况也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6.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如果在结婚前某一方曾经通过银行贷款购得过一套房屋,结婚后又按照另一方的姓名向银行
申请贷款购房,但双方的户籍并未合并在一处,此时也会被判定为“二套房”;
7.同样,如果夫妻在结婚后共同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而后两人
离婚,在离婚后其中一方又企图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此时也是被认为“二套房”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