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产的过程中,若出现设备破损等问题,一般的修理责任将由出租方承担,除非租户未能按照合约中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租赁物品。法律明确规定,出租者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但如果双方事先有另外的约定,则另当别论。对于租户,只要他们依照先前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本身的特性来使用,且此举导致了租赁物的损坏,便无需承担任何的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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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