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面积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合同约定,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处理:
首先,当
买卖合同对面积误差有明确约定时,无论该误差率属小于3%还是大于3%,均应当按照既定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其次,若买卖合同中并未涉及到面积误差的事项,那么就需要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加以解决。然而,倘若
购房者无法承担比原合同面积更多的房价款项,那么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假如
买房人仍坚持解约,则应准许其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第三种情况,即买卖
合同条款中写明了“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此时就需观察竣工后所测得的面积变动幅度是否在常规建筑面积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新增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购房者不得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反之,则应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