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
当事人有权采取协商、
仲裁以及
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有效的权益维护。具体来说,购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协议、追回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同时还可向出售方索求相应的损失
赔偿,并且所能提出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两倍。然而,如果涉案卖方并非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机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
赔偿责任,仅能主张追回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