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销合同中,关于
诉讼管辖权的约定应以
当事人的合意为主导因素,但仍需遵循法律对于
级别管辖及专属
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是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中进行选择,进而确定他们理想中的管辖法院,然而,这一选择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