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若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则须由存在过失的一方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例如,当施工企业未能严格遵守设计规定进行工程作业,或者在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时,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任将主要归咎于
承包商一方。相反,如果是由于业主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或者业主提供的建筑原材料不合格,以及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商而引发的
工程质量问题,那么这类责任通常会由业主一方承担。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