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房产所有权争议的问题上,双方
当事人皆有权利进行和解或寻求公正裁决。若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争议,亦可请求村落协会、乡镇自治组织等单位协助调解矛盾。在协商与调解均不见成效时,当事人还可以向农村土地
仲裁部门提
起诉讼,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请
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