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当事人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裁决:
1.在实际生活中与子女密切相处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受到身体残疾的影响而无法继续承担养育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不尽
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亦或是他/她与子女共度时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确定无疑且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3.对于年龄已达八岁及以上的
未成年人子女来说,如果他们意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该方同样具备
抚养能力和条件;
4.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或
监护权,那么此项请求将会被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