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
违约责任,并无具体比例之规制。
在
签订合同时,双方
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当一方
违反合同时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
违约金;
或者依照事情的实际情况相应地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在订立违约金条款之时,如果这些条件严重偏离了违约所带来的实际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有权利依据
诉讼请求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就房地产商售卖的
商品房交易而言,若当事人主张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则应以超过导致损失30%为主要参照标准进行适度平衡处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