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
定金的具体约定数额应由各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决定,但是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越主合同时所涉总金额的整整20%。若要确保
定金罚则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则
定金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
法律效力并正式成立。定金合同作为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主要功能在于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相应的金钱权利与义务关系。换言之,定金的产生、调整以及终止等各个环节都紧密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调整及终止。值得强调的是,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本身无法单独存在或发挥作用。另外,定金合同属于
实践性合同范畴,这意味着定金合同仅自实际交
付定金之日起方能正式生效。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定金合同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记载,
口头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唯有当定金合同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并且正式成立时,方能确保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够得到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