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直被
购房者所期望的
期房未能如约遵循规定时间交付使用,那么购房者具备权力自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函通知开发商至催告通知发出之日起满三个自然月的期间内,正式提出退还尚未收到的房产,并且暂停向银行支付关于该地产的贷款额度。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务必确保自身已经全力以赴地履行了发送书面催告通知的法定义务。假如经过整整三个自然月份的书面催告后,房地产开发商仍旧无法按照承诺的时间准时履行交房的义务,甚至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及说明原因,那么购房者将拥有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主张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