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您有权利选择是否这样操作。当您已交付购
买房产之
定金,然而在尚未与卖方签署正规
购房契约之际,若您作为买方决定单方面取消交易,则已支付的定金将无法被归还于您;而若因客观因素影响如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非人力可抗拒之原因,导致未能签署买卖契约,同时也在协议及附加条款内容上未能达成共识以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所支付的定金便可申请退回;此外,倘若发生卖方单方面违约的情形,此时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将有权获得
双倍赔偿。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