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产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计算费用的,双方需明确在合约中注明当合同约定面积和
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时,应如何进行调整和解决。若合约对此事项并无明确规定,则需依照以下通用准则进行处理:
(一)若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的绝对值之内,应根据实际的房产售价进行结算;(二)如果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利选择
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三十天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若买方决定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的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方进行补充;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则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的部分的房价款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的房价款,则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面积误差率的计算公式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