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将同一物品多次售卖引发的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审理和裁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两份合同均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形,审判机关会遵循“签订在先”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裁断,也就是说,越早与卖家签订
买卖合同的买方将具有优先权利获得相应的标的物所有权;而对于那些晚些
签署合同的买家来说,他们虽然无权获取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可以依法要求卖家承担其
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其中某位买家已经成功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应坚持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进行裁定。再者就是在所有的买家都没有成功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法院倾向于采取占有在先的原则进行裁决。
最后,如果有一方
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法院则会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