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所有权并不能制约永久
居住权的实施。
永久居住权是基于合约条款而赋予特定人士对他人体现在房产中的权益进行占有权和
使用权的权利。
就其实质而言,它代表着一种特定的
财产权益。
当永久居住权持续生效时,被赋予此项权益的个人有权对抗所有者对该地产的所有权,甚至在所有者将其售卖另作它途后也无法避免。
这是因为,此类永久居住权已经进行了法律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该拥有永久居住权的个人仍有权力对该房地产进行维护和管理,并能抵御新任业主的不当行为。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