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的主要状况如下:签订与招
投标文件所述基本要件相悖之合同;
未能按照中标邀请书达成协议;
与非中标者签订合约;
减低约定工程量或者将部分工程转交给其他方执行。
针对第一种状况,中标者有权提出按照中标文件约定条款付款
工程款项的请求;
关于后三种情况,中标人可向招标方索取
赔偿,这其中也包括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应当获得的利益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
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