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
立遗嘱有效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遗嘱人需具备遗嘱能力,换言之,仅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方能具备制定遗嘱的权限。
(2)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倘若所属遗嘱是受到
胁迫、
欺诈等影响而设立的,或
虚假起草的,则皆视为
无效遗嘱;
此外,若遗嘱在后续过程中遭到篡改,则篡改后的具体条款将失去效力。
(3)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
法规法律,在此特别提醒,遗嘱人严禁滥用遗嘱去处置非其自有财产,并且也不可恶意削减或取消
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同时无生活来源的成员的
继承权及
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亦应遵循相关规定。
现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以及
录音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需遗属人经过公证机构严格处理;
自书遗嘱则由遗嘱人亲自书就,并签名确认,附注签署日期和月份;
以代书、口头或录音的方式设立遗嘱,则还须在两个以上合格
见证人在场监仪,否则所立遗嘱将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口头遗嘱仅得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方可采纳使用。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多份相互抵触的遗嘱,则依序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最终依据;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无法逆转、变更已公证过的遗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