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
出资购买的
抵押贷款房屋应被明确确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妇俩共同主权支配。
在此情况下,即便
房产证书仅列明配偶之一的姓名,此房地产亦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涉及到因
离婚而对这套
按揭住房进行
财产分配的事宜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倾向于首先将房屋判给其中一方以供使用。
这主要是因为在抵押贷款未偿清之期间,
当事人尚未获得该房屋的完整
产权,不适合即时判断其所有权归属。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