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金额的设定问题,需根据买卖双方间协商情况来最终确定;然而,其总量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这一部分并不具备定金所应有的
法律效力。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如下原则:
首先,定金金额应当经由买卖双方共同研究并决定,以此来充分彰显
当事人的完全自愿性;
其次,定金金额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即是说,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这个限度,那么超出部分的定金协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再次,当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与原定金额存在差异时,这就意味着已经对原来的定金金额进行了调整,新的总金额应该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为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