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出现问题时,应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所涉项目系建设工程实行总
承包,根据相关
法规,总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按照合法程序,总承包单位亦可能选择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实施,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