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约定,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
退房的许可期通常设定在30至90日之间。若开发商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交房手续,购买方有权申请终止与开发商的
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对方退还双倍
订金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然而,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而导致的
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所规定的延迟期限内,购买方不得以开发商
逾期交房为由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