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诈骗犯罪范畴内,“其他方法”往往意指那些不仅不道德而且具有欺骗性特征的策略和手段,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捏造事实、掩盖真相、伪装身份、恶意
违反合同约定以及提供
虚假的
担保等等。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误导受害方,诱使其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与之签署或者履行相关合同,从而导致受害者遭受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