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争议之案件,应在房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将由本条款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
首先是因
不动产纠纷引发的
诉讼,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
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是因
继承遗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
诉讼请求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书面形式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