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过程中,若遭遇“
一房二卖”的情况,受害方可以选择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情形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原有的
买卖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利息、向出售方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出售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无法主张
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能主张追回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利息,同时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