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索赔的相关
法规如下:
首先,当房屋建筑本身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满足规定标准而无法交付给买家使用时,或是房屋已经交付但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发现未达到标准,在此情况下,买家有权申请
解除合同以及要求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其次,若
房屋质量问题对购买者的日常使用与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购买者也同样具有申请解除合同及寻求赔偿的权利。
最后,对于已经交付且存有各类问题的房屋,如在保修期限内,卖方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工作,否则将面临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