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交付期限延误
赔偿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如一方无故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违背合约约定,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实质性损失,则应该就此进行全面、科学且合理的赔偿,其中应包含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之后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但
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实际损失。若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催告之后,
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任何催告要求,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
逾期仍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对于那些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申请降低的当事人来说,其申请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当调整;而对于那些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申请提高的当事人而言,其申请应当以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