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就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而言,房产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之间存在误差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实属合理现象。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款明文规定,当出卖方交付给
购房者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面积出现不符情形时,如合同已经就此进行过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守
合同条款的约束,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对于新建商品住房的面积误差处理,往往会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未曾对此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即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购房者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而如果购房者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情况下,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购房者需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