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质量责任的确立标准如下:
首先,建设单位需对所建设的商品房屋整体质量
全权负责;
其次,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及设计成果本身的质量负责;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建造的商品房施工质量严加把控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工程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承担起监理责任。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