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我们建议将其定位于每日按相应房屋交易总价计算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在实践中,若某些
当事人以双方合约中所规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寻求减轻责任,则必须按照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对违约金进行适当降低;与此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要求提高
补偿金额,则应根据具体违约方所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来厘定违约金的数量。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