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面
赔偿原则以及合理性预见规范,需依据相关
合同条款来确定最终
赔偿金额。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记载,所谓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尚未届满前,一方
当事人通过明确或隐含的方式表达出其将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本质是一种
违约行为,可细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类。
其中,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未至时,一方当事人以明确且肯定的态度向另一方表明其将不会履行
合同义务。这种违约意图的表达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至于默示违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未至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推断其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成立要件包括:
(1)
债务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
(2)守约方有确凿
证据证实对方存在上述情况;
(3)违约方拒绝提供适当的履行
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