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房产面积差异补偿事宜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大于协议中所注明的面积,而且偏差比率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的话,购买者应该按照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偏差比率超出了3%的范围,那么就需要卖方来承担额外的房款,并且这部分额外的房产所有权将会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倘若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小于签约时约定的面积,同样地,如果偏差比率在总建筑面积的3%以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款以及利息;但是,如果偏差比率超过了3%,卖方则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