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严格遵循约定日期送达房地产,这无疑会被视为违反合约的不道德行为,进而赋予买方合理合法的诉求
违约责任的权利。若是开发商多次经过催促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按时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
购房者便有权力单方面解除这份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然而,如果经过催促之后,开发商能够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成功交付房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并没有权利解除购买关系,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要求其对
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