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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房屋几日可解除合同

在此,我想就开发商迟延交付房产事宜进行讨论,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来回答这个问题。该法案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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