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契约中明确规定的移交期,应作为判定开发商是否存在房屋
逾期交付行为的起始点。若开发商未按照既定日期交付房屋,并在经由正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其义务,且无法为
逾期原因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与说明,此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房屋交付,则合约将不会被解除,但买方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