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
法规条文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住宅项目的交付任务,
购房者在首先采取正式催促履行交付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之后,可以选择行使
解除合同之权利,除非双方在此前已签署特别协议约定了其他的
处理方式。倘若超出这一期限仍未实现住宅项目的实际交付,即视为发生了延期交付的实质性
违约行为。此时,作为遭受损失的
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