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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一)鉴于房地产属于不可动产之属性,其自身无法实现位置上的转移,因此此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应当由涉案地产座落地点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进行受理与审理。
(二)将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权赋予房屋等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仅能够使得诉讼各方当事人更加便利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之中,而且也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提升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如此一来,对于原告方而言,其无需长途奔波于不同地域进行起诉与举证;而对于被告方来说,其亦可在熟悉的环境下进行答辩及反诉。
(三)将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权交给涉案房屋等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能有效提高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效率。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类证据,从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真相;
其次,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因跨区域执行带来的诸多不便。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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