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之维权事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如经过合理期限的催促后,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付,需向
购房者支付超出规定日期的损失补偿;
2.若经过催告并给予开发商三个月宽限期仍然无法实现房屋交付,且无正当理由解释不
履行合同时,购房者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此外还应承担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