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之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已对业主的正常居住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妨害,业主有权向发展商提出
退房请求。在此情况下,业主可要求发展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全面整修;
如若建筑物品质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之标准,亦或是无法进行修复或者经过修复之后仍然无法满足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便可行使其权利,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发展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