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夫妻关系存在过程中,其中一方独立购入的房地产,并且已经全额支付全部售价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被视为购买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在面临
离婚纠纷时,另外一方对这项资产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请求权。
2.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购置的所有房产,若夫妻双方之间并无针对此事的特殊约定,同时该房产亦非属于某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的特殊礼物或其他特定情境,此类房产往往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就该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3.假设在婚前,某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婚后则由两人共同承担
还贷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房产在法律意义上仍属拥有首付款者的
个人财产,但其共同
偿还贷款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拥有首付款的一方必须向配偶给予合理的
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