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关于“
一房两卖”情况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认定为:若先进行
过户者拥有所有权;若双方皆未进行过户程序,则已完成
预告登记手续者享有
房屋所有权;而若双方都没有进行过任何手续,那么先实际占有所涉房屋之人将合法拥有该套房产。对于有效
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他们有资格向出卖人提出合同履行请求并获得相应的房屋交付权;对那些认为自身签署的合同存在
可撤销性或合同整体效力缺失的
当事人,他们同样具有主张
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
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