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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在面临拆迁补偿争议时,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负责管理此类事宜的房地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若对此裁决结果存有异议,还可进一步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以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裁决结果仍未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他们有权向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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