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房屋面积差额补偿的具体法律条文明确阐述如下:假如实际测量的面积数值超出合约中所记录的面积,然而这个差距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之内的话,那么买方必须按照原定的协议价格进行补偿支付。
然而如果这两者间的差距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就应该让卖方来支付所有多余的房价款项,并且把这部分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的结果显示实际面积比合约中约定的小,但是这个差距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之内的话,卖方需要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产生的利息。
然而,如果这个差距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需要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