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之
赔偿准则乃根据违约天数,每日向买方支付销售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
罚金。若
当事人因协议所定之
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金额,则应以
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之30%为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如因协议规定之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提高金额,则应依据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额度。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