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
逾期交付所致之风险,您有权促使开发商及时履行相应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在您发出催促函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您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后,若双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均未能履行各自的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事项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
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