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
商品房之后,若买方发现存在房
房屋质量问题,可选择暂缓签署
收房协议,并将此责任委托给相应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严谨评估,所得鉴定结果将作为有力
证据予以保留。接着,您需携带上述保留证据,前往商品房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注意,由于涉及的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该类案件受制于不动产专属
管辖原则。仅需向法院提交
起诉书、房地产开发商的
营业执照等必要资料,以及已保存的相关证据,完成
立案手续即告成功。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
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