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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的程序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您需要选择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但是若被告的居所地址与常居地并不相符,则需向其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其次,您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
起诉状,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如果您无法以
书面形式撰写起诉状,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您的起诉符合
立案标准,您需要缴纳相应的
诉讼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