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若出卖方未能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购买方签署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行为将被依法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倘若购方试图通过事先提
起诉讼来证实
合同无效,而在此期间开发商成功获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此份合同将会被视为具有合法效用并受到法律保护。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