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人未能按约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话,就视为其构成了
违约行为。此时,买受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依法行使
违约责任诉求权。具体而言,如经有给付之责方催告后,出卖人仍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且无合理理由解释的,那么买受人有权解除该
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出卖人能够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手续,则买受人将失去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要求出卖人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